问: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管理?
答:根据深国税函〔2008〕31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不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管理,已经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为查账征收方式管理。
根据国税函〔2008〕7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