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列入了虚开发票范围,相关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取得虚开的发票,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换开发票,换开后的发票符合规定的,其对应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被税务机关发现取得的发票属于虚假发票的,企业应当在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
如果企业因不确定因素,当年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重新换取符合规定的发票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当然,如果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它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它外部凭证的,可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列明的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按规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