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根据1993年国务院令第138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