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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土地增值税
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计征土地增值税行为的具体含义?
日期: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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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计征土地增值税行为的具体含义?

日期: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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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计征土地增值税行为的具体含义

答:根据1993年国务院令第138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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