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前期工程费”的具体内容?
答:根据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