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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土地增值税
问: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公共配套设施费” 的具体内容?
日期: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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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公共配套设施费” 的具体内容?

日期: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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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公共配套设施费” 的具体内容

答:根据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根据国税发〔2006187《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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