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具体内容?
答:根据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计入管理费用中,故在此不允许单独再扣除。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