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深圳市土地增值税计征方式采用“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
答:根据深地税发 【2005】521《深圳市土地增值税暂行办法》:第六条 土地增值税征收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开发销售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先按预征率征收税款,待工程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根据深地税告〔2010〕6号《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规定:深圳市从2010年8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调整如下: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别墅为4%,其他类型房产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