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深圳市房地产项目登记程序?
答:根据201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规定: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办理项目登记。
第六条 项目登记程序如下:
(一)初始登记。
纳税人自房地产项目立项,即取得房地产项目立项批文起30日内登陆电子税务局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项目初始登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房地产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土地受让合同;
3.《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4.项目开发计划(包含开发时间、竣工时间、分期开发计划等);
5.合作开发相关资料(包含合作方、分配比例、分配方式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补充登记。
纳税人自项目初始登记之后,项目开发完工之前,每次取得以下资料均应当在取得资料之日起30日内,登陆电子税务局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办理项目补充登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预算书;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3.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录入全部可售房产信息,包含预售、现售房信息);
4.工程造价情况备案表、工程量清单;
5.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6.建筑工程竣工结算;
7.房屋测量成果报告表;
8.销售计划;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三)变更登记。
凡已登记项目信息变更的,纳税人应当在信息变更后10日内登陆电子税务局自行更改,并将更改情况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项目登记后,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编码。项目编码为房地产项目征管档案编码,由区地方税务局编码、项目立项批准文号、年份、流水号组成。纳税人按此编码进行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申报、税款补缴、减免税办理等。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在纳税人办理项目初始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房地产项目管理员。管理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始登记资料核对,对项目登记信息不完备的向纳税人发送《税务事项告知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改、补录。
管理员应当将办理项目登记以及补充、变更登记的程序以及规定完整详细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管理员应当及时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对纳税人项目登记中未核对的信息进行核实。
管理员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发送《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纳税人提交项目登记信息书面资料;纳税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上门报送资料。管理员应当在收到书面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登记信息核对。
第十条 市地方税务局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将已办理项目登记名单与政府立项审批部门审批立项名单进行比对,产生风险任务,发送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