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答:根据201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规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开发销售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先按预征率征收税款,待工程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纳税人在房地产销售合同签订次月纳税期限内就该房产销售价款全额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未按规定预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从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