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深圳市对可不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申报前管理?
答:根据201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规定:
第十三条 对可不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申报前管理。
(一)可不预征对象:预计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项目。
(二)纳税人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
1.预计收入测算表;
2.预计成本费用表;
3.土地使用权证及受让合同;
4.工程建筑承包合同;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三)管理程序
由主管税务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发送《税务事项告知书》,将处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四)不预征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项目竣工结算后,只要符合可清算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立即进入清算程序,发送《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纳税人在90日内申报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