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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土地增值税
问:深圳市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日期: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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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46

问:深圳市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日期: 2017-08-08
浏览次数: 46

 

问:深圳市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答:根据201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规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起始时间为最后一张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

(三)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问题,认为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五)广东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第十七条规定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属于分期清算的,纳税人应当在项目完成销售、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就剩余部分进行清算申报,完成全部项目的清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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