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深圳市房地产项目采用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答:根据201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的;
(四)拒不提供收入、成本、费用等纳税资料的;
(五)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拒不清算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享受任何土地增值税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