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深圳市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答:根据201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确定销售收入。主管税务机关从国土产权管理部门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转让合同金额,确定转让房地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
第三十八条 核定开发成本、开发费用:
(一)确定土地价款。以国土产权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价款或同期该地块基准地价为准。
(二)核定开发成本。成本核定可选择以下方式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的房地产投资总规模、土地成本、工程造价成本等相关数据;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土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中有关土地成本以及开发成本等相关数据;
3.参照住房建设部门公布的建筑工程造价成本;
4.同地段、同类型、同时间、销售档次相同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三)核定开发费用。(土地价款+已核定开发成本)×10%。
第三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调查取证确定的销售收入、土地成本,以及核定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确定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环节实际缴纳的税费以及其他规定的扣除项目,按税法规定的计算方式确定征收率。
第四十条 对2005年11月1日(不含当日)以前开发并开始销售且销售期至2005年11月1日(含当日)以后结束的房地产项目,仍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460号)的规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对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 6%,对非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 8%,对写字楼、商铺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10%,对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5%。核定征收税款包含已预征税款。
第四十一条 对采取核定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