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转让房地产(旧房)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且无正当理由的,参照房地产评估价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
答:根据201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第八章 旧房转让征收管理
第四十八条 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且无正当理由的,参照房地产评估价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