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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土地增值税
问:旧房转让如果土地使用权价款与房产建造价格无法区分,扣除项目如何计算?
日期: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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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旧房转让如果土地使用权价款与房产建造价格无法区分,扣除项目如何计算?

日期: 2017-08-08
浏览次数: 42

 

问:旧房转让如果土地使用权价款与房产建造价格无法区分,扣除项目如何计算

答:根据201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第八章 旧房转让征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如果土地使用权价款与房产建造价格无法区分,不能取得房产建造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以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时间起至转让时间止,每年加计 5%计算扣除项目。未满 12个月但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所占全年比例确定加计扣除比例。

购买时间和转让时间以房地产转让合同记载的时间为准。扣除项目具体包括:购买原价,加计扣除数额,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含原房产登记环节和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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