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深圳旧房转让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扣除项目和核定征收率?
答:根据201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第八章 旧房转让征收管理
第五十七条 对转让旧房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土地增值税:
(一)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的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的;
(二)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的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
第五十八条 核定征收包括核定扣除项目、核定征收率:
核定扣除项目,指纳税人不能提供购房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其加计扣除基数时可以依据房产证登记价格或在国土产权管理部门查询的原购买价格核定。
属于自建房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房产建造价格以及原地价款,核定加计扣除的基数。
核定征收率,指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不低于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标准计算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所使用的征收率:住宅类中普通标准住宅为6%,非普通标准住宅为8%;商业类10%,其他类型为5%。分类标准以国土产权管理部门产权证书的分类为准。
第五十九条 旧房转让属于核定征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