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企业类型 | 纳税地点(主管税务机关) |
1、纳税人直接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 | 受托人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 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4、纳税人外县(市)销售 | |
4.1、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 |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
4.2、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 |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
4附注1: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 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
4附注2: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省(自治区、直辖市) | 可向省财政局(厅)和省国税局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申报 |
5、因质量等原因退回的消费品 | 已纳消费税可以申请退税,但不得自行抵减 |
依据文件:《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