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纳税环节 | 计税方法 |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 | 生产销售环节计征消费税后,流通环节不再计征消费税 |
(一)直接用于销售 | |
1、从价定率计算 |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
2、从量定额计算 |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3、复合计算 |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二)自产自用 | |
1、用于连续生产 | 不纳税 |
2、用于其他方面 | |
(1)同类消费品价格计算 |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价格高低不同,则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
(2)按组成价格计算 | 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
从价定率计算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
复合计算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 一般由受托加工方代扣代缴,委托个人(含个体)加工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
1、同类消费品价格计算 |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价格高低不同,则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
2、按组成价格计算 | 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
从价定率计算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
复合计算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 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
1、从价定率计算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
2、从量定额计算 |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3、复合计算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税 |
1、公式:从价定率计算 |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5% |
2、金银首饰销售注意事项 |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1)兼营生产其他产品 | 必须分别核算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行首饰征收消费税。 |
(2)与其他产品成套销售 |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销售全额征收消费税 |
(3)带料加工 |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 |
(4)以旧换新 |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算消费税 |
依据文件:《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