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目 | 子目 | 注意事项 |
(一)烟 | 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 掌握卷烟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的复合计税方法 2009年5月1日起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适用税率为5%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
(二)酒及酒精 |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 掌握白酒的复合计税方法 注意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的税率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
(三)化妆品 | | 含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 与金、银、铂金、钻相关的首饰和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其他与金、银、铂金、钻无关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
(五)鞭炮焰火 | | 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
(六)成品油 | 1.汽油 2.柴油 3.石脑油 4.溶剂油 5.润滑油 6.航空煤油 7.燃料油 | (1)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2)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3)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4)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注:各子目计税时,吨与升之间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七)小汽车 | 1.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 | 含9座内乘用车、10~23座内中型商用客车(按额定载客区间值下限确定) 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企业用购进货车或箱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
(八)摩托车 | | 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 |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
(十)高档手表 | | 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万元(含)以上的手表 |
(十一)游艇 | | 本税目只涉及符合长度、材质、用途等项标准的机动艇 |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 | |
(十三)实木地板 | | 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
(十四)电池 | |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征收消费税。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
(十五)涂料 | |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