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税〔2012〕42号《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