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