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类别 | 异地项目 | 预交税率 | 依据文件 |
建筑服务 |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的跨县(市)建筑服务 | 2% |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七)/4、5、6 |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计税的跨县(市)建筑服务 | 3% |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建筑服务 | 3% |
预交税地点:建筑服务发生地 | * |
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
不动产销售 | 转让(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产 | 5% |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八)/3、4、5、6、7 |
预交税地点:不动产所在地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一般纳税人销售异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5% |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八)/8、9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异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3% |
预交税地点:不动产所在地 | * |
不动产经营性租赁 |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及小规模纳税人) | 5% | 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九)、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七条 |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 3% |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 1.5% |
预交税地点:不动产所在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