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纳税人取得或改扩建不动产的进项税如何分2年抵扣(取得时抵扣60%,第13个月抵扣40%)?
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