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从当期进项税转出40%待第13个月抵扣?
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规定:
第五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