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Case 增值税(含营改增)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日期: 2017-08-08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123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日期: 2017-08-08
浏览次数: 123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答: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三章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