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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增值税(含营改增)
预付卡业务增值税政策
日期: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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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业务增值税政策

日期: 2017-08-08
浏览次数: 76

 

预付卡业务增值税政策

 

项目

政策内容(国税总局2016年第53号)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简称“单用途卡”

1、单用途卡概念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2、发卡和售卡企业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3、售卡或预收资金时

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取得持卡人充值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预收资金时不缴增值税,开普通发票”

注意事项:(1)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4、使用或消费充值卡时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即“消费时缴税,不开发票”

5、手续费及时纳税

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机构预付卡

简称“多用途卡”

1、多用途卡概念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2、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3、售卡或预收资金时

支付机构销售单用途卡或者取得持卡人充值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预收资金时不缴增值税,开普通发票”

注意事项:(1)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4、使用或消费充值卡时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即“消费时缴税,不开发票”

5、手续费及时纳税

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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