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金融商品持有利息和转让收益的增值税政策
项目
政策内容
依据文件
一、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
1、保本收益
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
2、非保本收益
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
(1)一般金融商品
含理财产品
(2)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持股20%以下)
《企业会计准则》将其分类为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持有到期收益(利息)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属于持有收益,按上述原则确认是否计征增值税。
二、金融商品转让收益
财税〔2016〕36号
1、转让外汇
以金融资产的形态表现的外汇
2、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
3、非货物期货
包括金融工具和金融指标
4、其他金融商品
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三、适用增值税的税率
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