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答:根据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