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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增值税(含营改增)
问:2016年1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进项税分两年抵扣?
日期: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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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6年1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进项税分两年抵扣?

日期: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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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611日后取得不动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进项税分两年抵扣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  (四)进项税额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5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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