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