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范围
应税项目类别 | 概念 | 分类明细 |
一、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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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货物 | 货物:有形动产,含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生产销售 |
销售货物: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 批发销售 |
注:出口免税 | 零售销售 |
2、进口货物 | 由海关代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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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应税劳务 | 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加工劳务 |
不含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加工、修配劳务 | 修理修配劳务 |
4、提供应税服务(营改增服务) | 2016年5月1日营改试点全面执行 | 销售服务 |
有偿应税服务,不包括非营业活动服务 | 销售无形资产 |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 销售不动产 |
二、特殊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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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同销售货物 | 详见视同销售行为情形 | 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
2、视同销售服务 | 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含公益活动 | 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
3、混合销售 |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改增服务)的行为,两者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注: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其他单位和个人,视为非增值应税劳务。 |
4、兼营业务 | 纳税人从事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改增服务),两者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 | 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
5、混业经营 | 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 应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
依据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营改增”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