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式 | 销售额规定 |
1、折扣销售 |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依据文件:国税函〔2010〕56号 |
发票正规填开: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
发票不正规填开: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或只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
区别销售折扣 |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是售后为了鼓励购货方提早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融资性质的售后折扣优待,属于理财费用。如:2/20、1/30。 |
区别销售折让 |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需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需开红字发票。 |
2、以旧换新 | 概念: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已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 |
处理方式:按购销两项业务处理,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依据文件:国税发〔1993〕154号 |
区别:财税字〔1996〕74号规定,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
3、还本销售 | 概念: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份价款。实际上是一种筹资行为,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依据文件:国税发(1193)154号 |
处理方式: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减除还本支出。 |
4、以物易物 | 概念:以物易物是一种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
处理方式:双方都按购销两项业务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 |
5、直销业务 | 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接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6、包装物押金 | 一年以内且未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
一年以内但超过企业规定期限不再退还的,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
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国税函〔2004〕827号、国税发(1193)154号 |
酒类(黄酒、啤酒除外)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 |
区别: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直接计入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金额) |
7、买一赠一 |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属于视同销售业务,计算增值税时,赠品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
增值税:公允价值(同期销售价格),赠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注释】一般情况下买一赠一是税务机关认可的降价销售或捆绑销售,并开具专用发票,则按发票上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和销项税;若税务机关认定买一赠一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则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差额计入销售费用。 |
企业所得税:不属于捐赠,认同于促销,按开票不含税金额确认收入(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各项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关商品成本(含赠品) |
8、预售卡业务 | 国税总局2016年第53号规定:售卡方发行或销售“充值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用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预收资金时不缴增值税,开普通发票” |
持卡人使用“充值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即“消费时缴税,不开发票” |
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充值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按规定及时缴纳增值税。即“手续费及时纳税” |
9、产品分成 |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