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总分支机构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可以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2〕9号《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