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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增值税(含营改增)
问:平销返利收入的应按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
日期: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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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平销返利收入的应按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

日期: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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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平销返利收入的应按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

答:国税发〔2004136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根据国税函〔2001247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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