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范围?
答:根据财税〔2001〕113号《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
生产含硝态氮的复合肥(俗称硝基复合肥)的中间产品熔融态氮肥属于氮肥的一种,在此基础上生产的硝基复合肥,应根据财税[2001]113号文件中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于70%的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免税的复合肥。
硝基复合肥,是以煤、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经氨氧化、吸收、浓缩后与氨反应生成熔融态氮肥,再加入磷肥、钾肥后造粒,最终形成的氮、磷二元素复合肥或氮、磷、钾三元素复合肥。
根据国税函〔2009〕430号《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56号《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根据财税〔2005〕87号《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4〕197号《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根据财税〔2002〕44号《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序号 | 税号 | 化肥名称 |
1 | 28342110 | 肥料用硝酸钾 |
2 | 31042090 | 其他氯化钾 |
3 | 34043000 | 硫酸钾 |
4 | 31052000 |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
5 | 31053000 | 磷酸氢二铵 |
6 | 31056000 | 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
注:根据财税〔2015〕90号《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以上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财税〔2002〕44号、财税〔2004〕197号、财税〔2005〕87号、财税〔2007〕171号等,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