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02〕2号《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详见:《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