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行为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