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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契税
问: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日期: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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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日期: 2017-08-14
浏览次数: 81

 

问: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答:根据国务院令第224号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根据财法字〔199752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七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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