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Case 契税
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起转让,契税的计税依据?
日期: 2017-08-14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241

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起转让,契税的计税依据?

日期: 2017-08-14
浏览次数: 241

 

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起转让,契税的计税依据?

答:根据财税〔20071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的规定: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