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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契税
问: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何计征契税?
日期: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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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何计征契税?

日期: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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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何计征契税?

答:根据财税〔20041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的规定: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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