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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契税
问: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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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 2017-08-14
浏览次数: 40

 

问: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令第224号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根据财法字〔199752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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