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答:根据国务院令第224号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