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被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免征契税?
答:根据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