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Case 契税
问:公司整体出售承受原公司土地、房产权属的,是否计征契税?
日期: 2017-08-14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30

问:公司整体出售承受原公司土地、房产权属的,是否计征契税?

日期: 2017-08-14
浏览次数: 30

 

问:公司整体出售承受原公司土地、房产权属的,是否计征契税?

答:根据财税〔201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11日至20141231日。

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