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答:根据财税号〔201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本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