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免征契税?
答:根据财税〔2008〕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