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答:根据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