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征堤围防护费的法规依据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均对开征堤围防护费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央和广东省每年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也都列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