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动车车船税可以由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
答:根据主席令第43号 《车船税法》(2011年制订)的规定: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根据国税发〔2008〕74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署,陆续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